免責及賠償條款

宇科企業社免責及賠償條款

一、免責條款:

1. 因承運人不履行責任或疏忽未做加固而導致貨物發生壞損; 

2. 如果包裹在送達時無破損且基本完整、收件人未提出異議併發出書面破損記錄,或由於寄件人未能提供能夠支持多次轉運需要的包裝而造成的內件壞損或包裹毀損;

3. 因您違反本公司及海關相關規定和條款,諸如:申報不實、轉運嚴禁入境之商品、物品數量不實或超量等,所導致的貨物遺失、清關延誤、罰款、罰沒及退運等後果;

4. 如包裹中含有申報明細中未列明之物品,此物品一旦發生丟失,後果請自負;

5.因清關手續或海關政策變動等臨時且不可控之因素所致的延誤及查驗,稅務,沒收,扣關。。等異常情況。

6.因客戶未能及時確認及繳納稅金,或由於客戶失聯,所致的交稅及放行延誤等後果,由客戶承擔。自宇科企業社發佈交稅通知之日起3天仍未能繳納稅金,則按照棄貨處理;

7. 如海關某種原因包裹需要退運,自退運通知發出之日起,3天仍未能給出回應及確認,則按照棄貨處理;

8.快遞派送過程中,因客戶失聯,自包裹被退回起3天,如仍未聯絡到收件人,則按照棄貨處理;

9. 因客戶提供錯誤、不完整的收件資訊或其他特殊要求,導致快遞重複配送,所產生的費用及一旦造成的延誤或遺失等後果由客戶承擔;

10.所承運物品中如包含磁帶、光碟、檔或其他存儲媒體中數據的消除或曝光底片中照相影像或音帶的消除等不良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必須符合按照當地國國家海關的要求,客戶需自行查核是否可行結果自行負責。

11.因特殊天氣等原因造成貨物運輸途中發生打濕、融化、變形、凍結和甚至部分損壞是無法申請理賠的,請做好防水防雨措施。

12.簽收包裹時,無論是家人、門衛、同事、親友等代收將一律視為本人簽收。本公司對於正常簽收的包裹,將不接受任何壞損及少件等理賠申請。

13.如因收件人拒收、電話錯誤等等任何原因造成的包裹退件,如有損壞和遺失,我司不做任何賠償,且要收取200元處理費和被退件的實際運費

二.賠付條款:(不得違反第一免責條款的情形下)

1. 已投遺失保價保險貨物,一旦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整個包裹丟失(不包含部分遺失和損壞),將按保險金額和貨物實際價值中較低數額進行賠償,並有權購買相同貨物理賠在15天內。所產生的相應運費及保險費不另做賠償。

2.未投保之貨物,一旦發生整包裹丟失(不包含部分遺失和損壞),賠償金額按內容物價值但最多為2800台幣。商品在運輸中發生壞損(漏罐/爆罐/碎裂等)不在本公司賠付範圍內。

4. 由於發件人(含購物網站)提供的產品包裝品質以及國際運輸過程中的意外非可控制狀況,對於未使用特殊加固服務的貨物一旦發生壞損,本公司不提供任何賠償。

三、理賠申請時限:

1.提交理賠後需在3天內提供所需完整的理賠憑據,如超出此時限將視為此理賠失效。

2.提供提交完整的憑據,可按賠物品或金額, 客服收到憑據後處理流程為30天。

3  本公司對此賠償條款具有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

四、不接受保險的貨物:(如客戶強行保險系統無法拒絕,但發生損壞.遺失.扣關等則不作任何賠償).

1、藝術品,包括運用技術、品味或創造才能創作或開發、用於出售、陳列或收藏的任何作品,包括但不限於,繪畫、圖面、花瓶、刺繡、限量發行的印刷品、美術作品、人像、雕塑、收藏鑒賞精品、攝影負片、攝影膠版、攝影幻燈片及其它容易受損的商品或其市場價格特別容易變化或不易確定價值的商品(以及商品的部件)等。

2、古董,包括顯示古代風格的任何商品、其歷史性、年代或稀有性造成其價值者,包括但不限於,家俬、餐具、玻璃器具以及諸如錢幣、郵票、運動卡、禮品及紀念品等收藏品。

3、珠寶,包括但不限於,貴重手錶零件、已切割或未切 割的貴重和次等珠寶或寶石、人造鑽石及人造珠寶。貴金屬,包括但不限於,黃金、銀塊、粉、沉澱物或白金 (電子機械構件除外)。

4、毛皮製品,包括但不限於毛皮衣物、毛皮裝飾衣物和皮裘。

5、蘋果產品,玻璃製品,易碎品,液體,氣壓式,藝術品,畫,保養品化妝品,易擠壓塑膠外裝製品,不接收賠償的物品或不接受保險的物品。

五、禁運品明細:

對包含下列專案的貨物,如槍支武器及其配件、危險刀具、生髮劑、指甲油、香水及其他易燃易爆品等航空禁運危險產品,本公司不予承運。由此產生的一切不良後果請自負。

A、各類武器、彈藥,管制的刀具。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B、各類易爆炸性物品,金屬氣壓罐裝的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C、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D、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E、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鈈等。

F、各類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G、各類麻醉藥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製品等。

H、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I、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J、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K、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檔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

L、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設備的物品等。

M、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N、國家禁止進口的動植物及其產品,請參照附件中的詳細名錄。

五. 本條款內容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如有訴訟者,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市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附:《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類

(一)活動物(犬、貓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二)(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製品;水生動物產品。

(三)動物源性奶及乳製品,包括生奶、鮮奶、優酪乳,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乳酪等奶類產品。

(四)蛋及其製品,包括鮮蛋、皮蛋、鹹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五)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六)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製品。

(七)動物源性飼料(含肉粉、骨粉、魚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八)新鮮水果、蔬菜。

(九)煙葉(不含煙絲)。

(十)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機栽培介質。

 (十二)土壤。

三、其他檢疫物類

(十三)動物屍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十四)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製品等生物材料。

(十五)轉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注1。:

1、通過攜帶或郵寄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並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限制。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僅限一只。